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电费工作质量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分公司供电所和客服中心。
2 引用标准
市场营销部负责归口管理电费工作质量。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1责任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均按责任事故统计:
3.1.2 丢失抄表卡片、工作凭证、用电资料、电费发票及存根联、计算器等重要工具者。
3.1.3 凡因制错、改错抄表卡记录,抄错、送错、算错电费,漏抄、估抄、未抄电度表,错计、漏计倍率或加减电量等当月未发现造成多计或少计电费,金额在千元,电量在万千瓦时及以上者。
3.1.4 凡因上述第3.1.2 条原因,造成少计用户电费而不能全部收回,造成经济损失在百元及以上者。
3.1.5 连续性差错未能及时处理,造成累计多收或少收相加(不能互相冲抵)电费金额在千元、电量在万千瓦时及以上者。
3.1.6 故意下甩电量。
3.1.7 供电所抄表员未按公司要求上传各种数据而导致当月各种经营指标无法汇总者。
3.1.8 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变动抄表日期者。
3.2 严重差错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差错统计:
3.2.1 凡当月计量工作凭证(包括电能表装、拆、换验工作凭证)未在当月抄表前按时上传,致使客户档案未建立或更改者。
3.2.2 凡抄表区户数增减,记录卡片记载与实际卡片张数不符者。
3.2.3 估抄电量者。
3.2.4 凡因制错、改错抄表卡片记录,抄错、送错、算错电费,漏抄、估抄、未抄电度表,错计、漏计倍率或漏加减电量等,当月未发现造成多计或少计,电费金额在千元以下百元以上者,电量在万千瓦时以下千千瓦时以上者。
3.2.5 用户抄表卡片上的电费金额与微机打印出的电费清单(收费票据)不符者。
3.2.6 电费核算表、行业分类报表、户数月报表、大用户月报表、活动分析等未按时限要求上报者。
3.2.7 各供电所抄表员未按公司要求时限上传各种数据而影响当月各种经营指标汇总者。
3.2.8 月末电费帐务不符,在次月三日前仍未查清者。
3.2.9 多收或少收用户电费,在次月抄表时未作处理者。
3.3 差错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差错统计:
3.3.1 凡因上述第3.1.2 条原因,当月未发现造成多计或不计电费金额在百元、电量在千千瓦时以下者。
3.3.2 各供电所抄表员未按公司要求上传各种数据而导致个别报表汇总错误者。
3.3.3 迟送、漏送或错送用户电费通知单,影响用户按时交费或造成内部返工情况者。
3.3.4 未及时检查电费账务,影响正确催费者。
4 检查与考核
4.1 对营业事故的处理和奖励
4.1.1 凡故意下甩电量,经查证落实应责令其下岗;造成漏收电费者应责令本人在下岗期间负责收回所漏收的电费,否则,承担经济损失并不得上岗。
4.1.2 凡因上述原因发生营业事故,应扣发责任人三个月奖金,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发次要责任人当月奖金。
4.1.3 凡因上述原因发生电费金额在万元、电量在万千瓦时以上的,应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群众范围进行检查,下岗半年,培训考试合格后再上岗,考试不合格者调离供用电岗位;次要责任人应扣发一个月奖金。
4.1.4 凡因个人原因丢失核算工具者,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4.1.5 对于发现事故的有关人员,应予以表扬,并酌情予以奖励。
4.1.6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人员,应追回所冒领的奖金,并按其情况参照(4.1.2)、(4.1.3)条处理。对于揭发检举者,应适当给予奖励。
4.1.7 凡造成责任事故者,部门负责人应挂钩提交公司考核会酌情处理。
4.2 对严重差错的处理:
4.2.1 凡因上述原因发生严重差错时,每次应扣发责任人当月奖金,次要责任人当月奖金的50%。
4.2.2 对隐瞒严重差错的人员,应扣发当月奖金。
4.3 对差错的处理:
4.3.1 凡因上述原因发生差错时,每次应扣发责任人当月奖金的50%。
4.3.2 对隐瞒差错的人员,每次应扣发当月奖金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