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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电力 农电 用电 2009 开展 农安 全员

广东电网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作者:广东电网公司     文章来源:广东电网公司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20日     
内容预览

广东电网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广东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保证电网电能质量,保证发、供、用各方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电能质量环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以及《中国南方电网
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主要规定了电能质量的监测、控制标准、污染预防与治理、技术监督等方面
的工作要求。
1.3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所属各单位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网运行的发
电企业、用电客户、电力设计单位也应遵守本细则。
1.4 因发电厂、电网或用户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时,按“谁引起,谁治
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贯穿于电力规划、设计、建设、生产和营销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引用文件
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
1996年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
GB/T12325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
GB/T12326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14549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5543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15945 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GB/T19862 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
DL755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1028 电能质量测试分析仪检定规程
DL/T1053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程
Q/CSG21007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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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应用文件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
广东电网公司无功补偿设备运行管理规定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技术监督
是指在电力基建、生产及电能的传输和使用过程中,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依据国
家、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利用先进的测试和管理手段,对电力设备的健康水平及与安
全、质量、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测与控制,以确保其在安全、
优质、经济的工作状态下运行。
3.2 电能质量
是指公共电网的交流电能质量,衡量的主要指标有:电力系统频率偏差、供电电压
偏差、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平衡、公用电网谐波。
3.3 电压质量
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
电压偏差值指标。
3.4 电能质量干扰源
是指接入电网后导致电网电能质量明显下降甚至引起电能质量指标部份或全部超
过国家标准限制值要求的发电、输配电及供用电设备或系统。
3.5 调度部门
是指对电网设备行使调度权限的部门,即公司调通中心、地区供电局调通中心,县
级供电局(子公司)调度中心。
3.6 规划部门
是指从事电网规划实施主体,即公司计划发展部、地区供电局计划发展部,县级供
电局(子公司)计划建设部。
3.7 变电运行单位
是指变电运行业务实施主体,是变电运行的直接责任部门,即地区供电局变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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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县级供电局(子公司)变电部,中、小型县级供电局(子公司)输变电部。
3.8 配电运行单位
是指配电运行业务实施主体,是配电运行的直接责任部门,即区供电局、县(市)
供电所,没有县(市)、区级供电局层级的则是指镇供电所或级别相当单位。
4 职责
4.1 公司生产技术部
4.1.1 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电能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
等。
4.1.3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4.1.4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管辖范围内涉及电能质量的技改计划,组织对电能质量干扰
源的防治工作,采取措施保证电能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4.1.5 组织电网电能质量检测、分析、评估等工作,定期发布电网电能质量监测、评估
报告。
4.1.6 参与电能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反事故
措施。
4.1.7 负责电能质量指标管理,并定期组织指标分析。
4.1.8 参加电网规划、建设和重要用电客户项目涉及电能质量的审查评估工作。
4.1.9 组织建立和健全电能质量监督技术资料库,并根据电网建设和负荷变动情况对其
及时更新、完善。
4.1.10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电能质量。
4.1.11协助组织开展公司电能质量技术培训。
4.2 公司市场交易部
4.2.1 负责用电客户电能质量管理,组织制定用电客户电能质量监管办法。
4.2.2 负责在与省级并网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电能质量的要求、责任和
义务;对电能质量污染超过国家标准的省级发电企业,应按照“谁引起,谁治理”的原
则,要求省级并网发电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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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负责对影响和干扰电网电能质量的用电项目、用电设备进行监管,监督用电客户
无功补偿装置、电能质量污染治理或抑制设备的投运情况;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制订对用
电客户电能质量检测计划,督促干扰值超标的用电客户采取措施并限期落实整改。
4.2.4 负责组织用电客户大容量非线性用电设备(电弧炉、中频炉,整流和变频设备、
充电站等)接入方案的审核,向申请接入系统的用电客户明确电能质量指标值,并组织
审核用电客户提供的有关电能质量的评估报告。
4.2.5 负责组织编写公司用电客户电能质量年度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并报送公司生产
技术部。
4.3 公司调度通信中心
4.3.1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电压偏差与频率偏差的监测、调整与控制。
4.3.2 负责指导、检查、评价本级调度部门调管的并网发电企业电能质量监督工作;负
责在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电能质量的要求、责任和义务。
4.3.3 负责 220kV 及以上电网无功电压运行控制与管理,并制定无功电压运行控制曲线。
4.3.4 负责每月统计分析管辖范围电网电压运行情况,全网频率运行情况,提出改善措
施和建议,根据系统电压和频率运行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运行分析报告。
4.3.5 参与制定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4.3.6 参加发电厂建设项目有关电能质量内容审查,负责各上网发电厂电能质量调控能
力的监督和评价。
4.3.7 参加电网规划、大容量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系统的电能质量评估审查工作。
4.3.8 参与电网及电源规划、设计、基建、技改项目有关无功电压优化、机组调节性能
等方案的审核。
4.3.9 负责组织审查 AGC、AVC 接入系统方案,参与STATCOM 等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接入系
统方案的审查,提出优化AGC、AVC 系统的措施建议。
4.4 电力科学研究院
4.4.1 电力科学研究院是公司电能质量的技术监督单位。
4.4.2 参与制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4.4.3 参加涉及电能质量的电网规划、设计、基建、技改项目的审查;参加大容量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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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用电客户和风能、光伏发电、蓄能电站等新能源设备接入系统的电能质量评估和审查;
参加干扰源治理工程方案审查、验收、投运后测试评估等。
4.4.4 参与电网重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的调查及处理,协助制定反事故措施。
4.4.5 负责汇总分析本省电能质量监测统计数据,研究改善电能质量的技术措施,协助
主管部门对改善电网电能质量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提出保证和提高电能质量的技术原
则。
4.4.6 参与对电网和用电客户的电能质量检测、分析、评估,提出消除或抑制电能质量
污染的建议和方案。
4.4.7 负责电能质量指标测量仪器、仪表、监测装置的检验、检定和计量传递工作。
4.4.8 负责省级电能质量监测系统管理,定期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提交电能质量监测系统
设备运行报告和本省电能质量分析报告。
4.4.9 协助公司开展电能质量技术培训、推广新技术应用工作。
4.4.10向发、供电企业及用电客户提供电能质量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4.5 各级规划部门
4.5.1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广东电网无功发展规划,优化发输变配及用电建设项目的无
功配置方式、规模、分组形式和调压方案。
4.5.2 在规划各地区负荷接入方案时,应综合考虑负荷重要性、负荷特性、负荷对电能
质量的敏感程度等因素,对电网负荷的接入和电网接线方式进行合理分类。
4.5.3 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发输变配电建设项目中的重大干扰源接入电网进行
电能质量评估;对重大电能质量干扰源,应积极引导其接入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连接点;
对干扰值超限的干扰源要求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4.5.4 负责确定电厂并网协议中对电压无功的要求,做好防止谐波放大的审查。
4.5.5 参加 AGC、AVC 系统接入方案审查。
4.6 地区、县级供电局(子公司)生产技术部
4.6.1 地区、县级供电局(子公司)生产技术部是所辖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部门。
4.6.2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电能质量的标准、规程、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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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管辖范围内涉及电能质量的技改计划,组织对电能质量干扰
源的防治工作,采取措施保证电能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4.6.4 组织对所辖电网进行电能质量检测、分析、评估等工作,定期发布所辖电网电能
质量监测、评估报告。
4.6.5 参与电能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落实上级下
达的反事故措施。
4.6.6 负责组织对重大电能质量异常情况的调查工作,制定改进措施。
4.6.7 负责组织所辖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的统计分析。
4.6.8 组织建立健全电能质量监督技术资料库,并根据电网建设和负荷变动情况对其及
时更新、完善。
4.6.9 参加电网规划、建设项目和大容量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系统涉及电能质量的审
查评估。
4.6.10协助组织本单位电能质量专业技术培训。
4.7 地区、县级供电局(子公司)市场及客户服务部
4.7.1 负责用电客户电能质量管理,负责贯彻执行用电客户电能质量监管办法,负责宣
传及指导用电客户开展保障电能质量工作。
4.7.2 负责在与地方并网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电能质量的要求、责任和
义务;对电能质量污染超过国家标准的地方发电企业,应按照“谁引起,谁治理”的原
则,要求地方并网发电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4.7.3 负责组织对电能质量干扰源用电客户从报装审查、电能质量干扰评估、电能质量
治理工程验收和投运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负责在与用电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
明确供、用电双方电能质量的要求、责任和义务,对需要进行电能质量监测的用电客户
明确监测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数据上传要求;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干扰源用电
客户档案库,并根据电网建设和负荷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完善。
4.7.4 负责对影响和干扰电网电能质量的用电项目、用电设备进行监管,监督用电客户
无功补偿装置、电能质量污染治理或抑制设备的投运情况;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制订对用
电客户电能质量检测计划,督促干扰值超标的用电客户采取措施并限期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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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负责组织用电客户大容量非线性用电设备(电弧炉、中频炉,整流和变频设备、
电气化牵引变电站、充电站等)接入方案的审核,向申请接入系统的用电客户明确电能
质量指标值,并组织审核用电客户提供的有关电能质量的评估报告。
4.7.6 负责组织编写地区供电局用电客户电能质量年度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并报送地
区供电局生产技术部。
4.8 地区供电局调度通信中心、县级供电局(子公司)调度中心
4.8.1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 110kV 及以下电网无功电压运行控制与管理,负责整定AVC/VQC
定值。
4.8.2 负责指导、检查、评价本级调度部门调管的并网发电企业电能质量监督工作;负
责在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电能质量的要求、责任和义务。
4.8.3 负责每月统计分析管辖范围电网电压运行情况,提出改善措施和建议,根据系统
无功电压运行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运行分析报告。
4.8.4 参与制定公司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4.8.5 参加本级调度部门调管的发电厂建设项目有关电能质量内容审查,负责各上网发
电厂电能质量调控能力的监督和评价。
4.8.6 参加大容量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系统的电能质量评估审查工作。
4.8.7 参与电网规划、设计、基建、技改项目有关无功电压优化等方案审核。
4.8.8 参与 AVC 接入系统方案的审查,提出优化AGC、AVC 系统的措施建议。
4.9 地区供电局试验研究所
4.9.1 地区供电局试验研究所是所辖电网电能质量的技术监督单位。
4.9.2 参加本地区涉及电能质量的电网规划、设计、基建、技改项目的审查;参加大容
量干扰源用电客户和风能、光伏发电、蓄能电站等新能源设备接入系统的电能质量评估
和审查;参加干扰源治理工程方案审查、验收、投运后测试评估等。
4.9.3 参与所辖电网重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的调查及处理,协助制定反事故措施。
4.9.4 负责汇总分析本地区电能质量监测统计数据,研究改善本地区电能质量的技术措
施,协助主管部门对改善电网电能质量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提出保证和提高电能质量
的技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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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参与对所辖电网和用电客户的电能质量检测、分析、评估,提出消除或抑制电能
质量污染的建议和方案。
4.9.6 负责电能质量指标测量仪器、仪表、监测终端的检验、检定和计量传递工作。
4.9.7 负责地区、县级电能质量监测系统管理,定期向电力科学研究院提交本地区电能
质量监测系统设备运行报告和本地区电能质量分析报告。
4.9.8 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开展本单位电能质量技术培训、推广新技术应用工作。
4.9.9 向发、供电企业及用电客户提供电能质量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4.10 变电运行单位
4.10.1负责变电站内电能质量监测终端与调控设备的运行维护、故障处理。
4.10.2参与变电站内电能质量监测与调控设备配置和选型方案的审核。
4.10.3负责变电站内电能质量监测数据的抄收与统计,并每月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和试验
研究所。
4.11 配电运行单位
4.11.1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场部开展用电客户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
配电网电能质量监测终端的运行维护、故障处理。
4.11.2负责管辖范围配电网内电能质量监测数据的抄收与统计,并每月报送归口管理部
门和试验研究所。
5 监督范围与内容
5.1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范围包括电网企业、并网发电企业和用电客户。监督设备一般为
电网内的发、供、用电设备、电网测控装置及电能质量监测记录仪器等。
5.2 电能质量的监测有连续、不定时和专项监测三种方式。
5.2.1 连续监测主要适用于供电电压偏差和频率偏差指标的实时监测。
5.2.2 不定时监测主要适用于需要掌握供电电能质量而连续监测不具备条件所采用的监
测方式。
5.2.3 专项监测主要适用于非线性设备接入电网(或容量变化)前后的监测方式,用以
确定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的背景状况、干扰发生的实际量、验证技术措施效果等。
5.3 频率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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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广东电网运行频率标准为 50Hz,正常运行频率偏差按国家标准和南方电网公司的
控制要求执行。正常运行过程中,必须留有保证电网频率调整控制的有效措施。
5.3.2 广东电网的年、月、日运行方式,应包括发、用、送电力电量平衡。在编制发、
供电计划时,应当留有备用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电力系统的送受电能力,包括
各厂调频能力和联络线输送能力等。备用容量的分类及容量的分配要求按照《广东电力
系统调度规程》执行。
5.3.3 公司所属各地市、县两级调度必须认真做好所辖电网的年、月、日负荷预报工作,
并将所管辖的地方电厂发电计划纳入系统调峰、调频计划之中。按上级调度指令安排机
组开停方式和协助系统调频。
5.3.4 省调通中心应每年核定、编制电网年度低频减载方案,并负责督促直属供电局具
体落实。
5.3.5 发电厂应根据调度部门要求安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并网运行的
发电机组应具有一次调频功能,并按照调度部门要求整定一次调频功能参数以及投入一
次调频功能。
5.3.6 新建、扩建发电厂的发电设备必须具有调峰能力,火电机组的有功调峰能力应不
少于其额定出力的40%。
5.3.7 频率偏差监测
用于频率偏差监测的装置应符合《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15945)的要
求,频率偏差的统计时间以秒为单位,其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频率合格率= 100% 1 × ⎟⎠

⎜⎝ ⎛

总统计时间
频率超限累计时间
注:在计量期间,一个区域电网如解列成为几个独立电网运行,供电频率合格率应分别
进行统计。
5.4 电压质量技术监督
5.4.1 无功配置的技术监督
5.4.1.1 在规划设计电力系统时,无功补偿配置应能保证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负荷
低谷运行方式下,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的无功平衡,并具有灵活的无功电力调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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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和检修备用容量。
5.4.1.2 应根据电网情况,实施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电网补偿与
用电客户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满足降损和调压的需要。
5.4.1.3 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结合电网规划和电源建设,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
所装设的无功补偿装置应不引起系统谐波明显放大,并应避免大量的无功电力穿越变压
器。
5.4.1.4 受端系统应有足够的无功备用容量,当受端系统存在电压稳定问题时,应通
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在受端系统的枢纽变电站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5.4.1.5 各电压等级的供电半径应根据电压损失允许值、负荷密度、供电可靠性的原
则予以确定,并留有一定的裕度。
5.4.1.6 新建变电站时,应根据变电站电压等级、主变容量、负荷特性(容性或感性)
以及电缆进、出线情况配置适当容量的容性、感性无功补偿设备。
(1) 500kV变电站容性无功补偿按照主变压器容量的10%~20%配置,单组容量不宜大于
12Mvar;
(2) 220kV变电站容性无功补偿按照主变压器容量的10%~25%配置,单组容量不宜大于
8Mvar;
(3) 35kV~110kV变电站容性无功补偿按主变压器容量的10%~30%配置,110kV变电站容
性无功补偿单组容量不宜大于6Mvar,35kV变电站无功补偿设备单组容量不宜大于
3Mvar;
(4) 变电站安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每台变压器配置的无功补偿容量宜基本一致;
(5) 对于进、出线以电缆为主或存在小水电上网的变电站,可根据电缆长度或容性负荷
情况配置相应的感性无功补偿设备。每一台变压器的感性无功补偿设备容量不宜大于主
变压器容量的20%,或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4.1.7 500kV 输电线路的充电功率应根据电网结构,按照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高、
低压并联电抗器基本予以补偿。为了平衡500kV 电压等级输电线路的充电功率,对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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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kV 电压等级的电厂,在电厂侧可以考虑安装一定容量的并联电抗器。
5.4.1.8 并网运行的 200MW 及以上容量和系统需要的发电机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
数在0.85(滞相)~0.97(进相)运行的能力。发电机的无功出力及进相运行能力应达
到制造厂规定的额定值,并符合调度协议要求。
5.4.1.9 配电网的无功补偿以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为主,以高压补偿为辅,按
照变压器容量的20%~40%进行配置。
5.4.1.10 用电客户应根据其负荷特点,采用适当的无功补偿方式和容量,合理配置无
功补偿设备。对于100kVA 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电客户,在高峰负荷时变压器高压侧功
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用电客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
5.4.2 无功补偿设备运行技术监督
5.4.2.1 无功补偿设备运行管理按照《广东电网公司无功补偿设备运行管理规定》执
行。
5.4.2.2 变电运行部门应对已投运的电容器组、电抗器组、SVC 装置每年进行一次谐
波测试和谐振点校核,以适应电网参数及背景谐波的变化。每月第5 个工作日内完成无
功补偿装置故障统计,并上报无功补偿装置的可用率。
5.4.2.3 配电变压器的电容器组应装设以电压为约束条件、根据无功功率(或无功电
流)进行分组自动投切的控制装置。
5.4.2.4 各级市场及客户服务部应组织对电力用户无功补偿装置的安全运行、投入
(或切除)方式、电压偏差等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用户无功补偿装置正常工作,既
要防止低功率因数运行,也应防止在低谷负荷时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
5.4.3 电压偏差监测
5.4.3.1 电压监测点应按照《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
的要求进行设置,应覆盖所辖电网全部电压等级,真实反映所辖电网、用户的电压质量
水平。
5.4.3.2 电网电压监测点的设置应根据电网发展和网架结构变化按年进行调整;供电
电压监测点的设置应随负荷及用电客户数量变化增减及时进行调整。
5.4.3.3 用于电压偏差监测的装置应符合《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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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监测仪订货技术条件》(DL500-2009)的要求。
5.4.3.4 用户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供电电压合格率等电压质量标准应达到《广东
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的要求。
5.5 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电压波动和闪变的技术监督
5.5.1 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电压波动和闪变的技术监督工作贯穿于发供用电项目设
计和运行过程中,各发供用电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应依据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电压波
动和闪变的国家标准确定项目对电网电能质量干扰的限制值,依此进行评估或实测,并
采取措施以保障电网电能质量在国家标准限制范围内。
5.5.2 当含有非线性、冲击性负荷,且其总容量达到400kVA 及以上时,应在供用电协议
中加入限制谐波、负序及闪变指标合同条款,明确其对电网的干扰不得超过限值,用电
客户正式通电前应进行验收测试,验收测试报告应存档。
5.5.3 凡建有自备变电站或总容量超过 5000kVA 的新建及改扩建用户,用电报装时,须
提供由有认证资质单位出具的负荷对接入系统电能质量影响专项评估报告,供市场及客
户服务部组织审查。
5.5.4 对经专项评估确认其对电网电能质量干扰超过标准的用电客户在设计中必须增加
滤波器等电能质量控制措施,否则不批复供电方案。
5.5.5 35kV 及以上有自备变电站的用电客户,以及评估中对电网电能质量干扰超标或接
近超标的10kV 及以上的专线供电干扰源用电客户要安装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
5.5.6 各供电局试验研究所需对已投运用电客户进行电能质量进行不定期测试。发现其
对电网电能质量干扰超标或异常情况,由用电管理部门限期督促其整改或根据有关法
规、供用电协议等进行处理,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5.5.7 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电压波动和闪变监测
5.5.7.1 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电压波动和闪变监测点重点选择在主要发电厂、枢
纽变电站、受直流偏磁影响较为严重的变电站及接有电能质量干扰源的变电站各电压等
级母线、电能质量干扰源出线、无功补偿设备回路。
5.5.7.2 监测点数量应随着电网和负荷的发展及时调整,并应覆盖主网及全部供电电
压等级,在电网内(地域和线路首末)呈均匀分布,应能如实反映本地区谐波、负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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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变污染水平。
5.5.7.3 各供电局试验研究所应每年对所属电网各监测点进行电能质量监测,监测设
备和测量方法及取值按国家、行业或公司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监测分析报告应提交归
口管理部门。
5.5.7.4 为了全面掌握电网的电能质量水平和负荷特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应每
3 年对所辖电网进行电能质量普查测试。普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电网的特点和负荷分
布情况确定,普查结果应有报告并报送归口管理部门。
5.5.7.5 电能质量不合格的时段和测试指标,以用电客户自备并经电能质量技术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自动检测仪器的记录为准。如用电客户未装设此类仪器,则以供电方的
自动检测仪器记录为准。
5.5.7.6 用电管理部门应为已入网的干扰源用电客户建立完整的数据档案,敦促用电
客户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并每年核查一次,更新后的干扰源用电客户数据档案上报归
口管理部门。数据档案内容包括:
(1) 设备的容量、型式、控制方式、脉冲数;
(2) 供电系统资料,包括主接线图、相关的变压器和电容器(或滤波器)组参数、短路
容量等;
(3) 设备的2次~25次谐波电流设计值或经验值,不对称性负荷应提供设备产生的基波负
序电流最大值,冲击性负荷应提供冲击电流最大值、持续时间及两次冲击的时间间隔;
(4) 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实测值;
(5) 用电客户所采取的电能质量污染抑制和治理措施情况及效果分析。
5.5.8 防止谐波谐振和放大
5.5.8.1 电网扩建和改建设计或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设计和运行部门应考虑谐
波问题,防止产生谐波谐振或严重放大。
5.5.8.2 设计电容器组时,要有谐波计算项目,应根据连接点的电网参数和周边电网
的负荷性质,核算谐波谐振和放大的可能性,必要时通过实测背景谐波,进行详细核算。
5.5.8.3 在电网及较重要谐波源用电客户电容器组的启动试运行时,应有谐波测试项
目。任意组数电容器投入时,实测谐波电压放大率应不大于1.5 倍(如投运后谐波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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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标准的 50%,且电容器组未发生谐波过电流,则放大率可以适当放宽到2.0 倍),
否则应采取措施,改进后才允许投运。
5.5.8.4 因电网结构变更或电容器组接入引起的谐波放大或谐振问题,应在查明原因
后,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调整电容器组参数,以保证电容器组投运后的谐波放大满足要
求。
5.5.8.5 当因谐波造成事故或异常时,根据事故分析或异常的性质和影响范围,及时
进行测量分析。为了验证谐波计算结果,研究谐波的影响、分析谐波的谐振和渗透等问
题,各级生产技术部应组织试验机构进行专门的测试。
5.5.8.6 直属供电局试验研究所应完善电容器组的谐波技术档案,每年测试电容器组
各种组合投入后谐波电压、电流变化情况。当系统结构出现变化引起系统参数改变时,
或者附近出现新的直流接地极,以及有较大干扰源接入或电容器组参数发生变化时,应
进行电容器组接入点的谐波测试和谐振点校核。
5.5.9 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闪变合格率统计
监测点的检测指标超出国标要求时,该点为不合格点,指标合格率为0,满足国标
时,指标合格率为100%。
评价期内,若对该点进行了n 次测试:
% = ×100%
n
各次指标合格率之和
监测点指标合格率( )
某网区指标合格率统计按下式进行:

监测点总数
各监测点合格率之和
某网区指标合格率(%)= ×100
说明:
(1) 谐波合格率指母线电压谐波合格率,以总畸变率THDu为评价标准;
(2) 监测点评价期内测量总次数由监测部门根据系统及负荷的变化情况决定,但不能少
于一次,每次监测的周期应满足对应国家标准相关要求,而且应包括被监测点主要系统
方式及负荷工况。每次监测的指标应根据对应国家标准评判其合格与否。
5.6 电能质量分析报告
电能质量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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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地区电网概况及频率、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三相电压不平衡、闪变水平评价;
(2) 影响电网电压水平的主要因素及近期发展趋势;
(3) 电网中主要电能质量干扰源情况及近期发展趋势;
(4) 谐波对无功补偿电容器组的影响;
(5) 频率、电压、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闪变事故或异常的分析;
(6) 频率、电压、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及闪变监测统计报表及指标分析;
(7) 新的非线性负荷投入对电能质量影响分析。
5.7 电能质量监测统计指标
连续运行统计期(年、季、月)内电能质量统计如下:
(1) 电网电压合格率
(2) 供电电压合格率
(3) 电压波动与闪变合格率
(4)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合格率
(5) 电压正弦波畸变合格率
5.8 监测设备和测试仪器要求
5.8.1 电能质量监测设备应符合《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GB/T19862)和《广东
电网公司电能质量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精度满足国标B 级及以上要求。
5.8.2 监测设备和测试仪器的检定
5.8.2.1 用于电能质量检测的仪器、仪表、装置应经广东省电力谐波监测站或同等资
质的监测单位检定并测试合格。
5.8.2.2 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检测仪器、仪表、装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建立有关档案
及维护制度,按检定计划周期进行检验。
5.8.2.3 实验室型和便携型电能质量分析仪检定周期不应超过 2 年,在线监测型分析
仪检定周期不超过3 年,新购置仪器和故障修复的仪器均应经检定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5.8.2.4 由各电力试验研究所制定年度检定计划并对入网运行的电能质量监测、测试
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计量传递。各直属供电局运行单位对所辖电网的电能质量监测、测
试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按照周期检定计划进行检定,并建立相关的仪器设备检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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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5.9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要求
5.9.1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评价制度。年度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评价结果,由
公司生技部于次年三月底前发布。广东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评价办法参见附件2。
5.9.2 各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基础资料和档案
管理。
5.9.3 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和评价,组织多种形式的经
验交流,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5.9.4 用电客户对电能质量问题有权反映、申诉,所属各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应按《供电营业规则》及时处理。
5.9.5 电能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造成电能质量不合格的责任者承担。
因电能质量问题发生责任纠纷时,由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验、测试,依据
检验测试数据、技术报告进行协调或技术仲裁。
5.10 回顾
5.10.1各级试验机构应做好年度电能质量指标统计和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对发现的问题
进行分析并纳入纠正预防系统,在不同部门进行持续改进。
5.10.2各地区供电局试验研究所应于每年1 月31 日前将所辖地区年度电能质量指标统
计和技术监督报告上报电力科学研究院。
5.10.3电力科学研究院应于每年2 月20 日前将广东电网公司年度电能质量指标统计和
技术监督报告上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
5.10.4地区供电局生产技术部每月应对上月电能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和技术监督情况进
行通报,总结分析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
6 附则
6.1 本细则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6.3 附录
附录1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流程


附录2 广东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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