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一、线损指标
1、 线损指标每月由局依据馈路理论值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按馈路下达各供电所。
2、 线损指标按照馈路分别考核,对每位专责人的考核依照影响销售收入总额的3%-8%在当月奖金中予以兑现。
3、 兑现金额=当月供电量×(实际完成线损率-计划线损率)×当月平均电价×(3%-8%)×馈路供电量系数。该式出现正值为罚,负值为奖。馈路供电量系数规定如下:供电量在50万KWH以下为1.3;供电量在51-75万KWH为1.2;供电量在76-100万KWH为1.1;供电量在100万KWH以上为1.0。
4、 凡有高电价折低电价调整线损和馈路间电量相互调整使线损失真及使用其它方法调整线损的,扣除当月岗位工资和奖金。
5、 公网公用配变按台区考核分段,分片考核的馈路,由所在所参照本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进行考核兑现。
6、 凡当月线损超过计划值5%,扣除馈路专责人当月综合奖,线损超过10%馈路专责人按待岗对待。
7、 用户专线逐月累计线损率,必须保持零值,出现正值线损,属抄表人员责任,在未追回电量之前,依照考核办法只罚不奖,出现负值线损按第3条公式计算结果的代数和进行奖励。
二、平均电价
1、平均电价由局按月下达到每条馈路,逐月考核兑现。完成电价在局下达指标的±5元/KKWH之内的不奖不罚,高出或低于5元/KKWH的馈路专责人只罚不奖。
注:平均电价一项最多只罚50元/人。
2、各站参照本条第1款对馈路及分段、分片和分台考核的分别进行考核兑现。
三、电费回收
电费回收结零考核日期规定如下:
永乐供电所:8日;云阳供电所:8日;石桥供电所:8日;工厂组:10日;太平供电所:8日;泾干供电所:8日;城郊供电所:10日;高庄供电所:8日;燕王供电所:8日;龙泉供电所;8日。
电费回收结零考核日期以到帐的银行印戳日期为准。每提前一日供电所人均奖励10元,逾期一日供电所人均扣发10元。
四、本办法从 年 月份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