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电营业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分公司市场营销部及各供电所、客服中心。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996年10月8日《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发布
3 管理职能
市营部负责归口管理公司营业工作。
3.1 负责办理供电服务,解决新增、增容、减容、改类用电。
3.2 负责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及时加收电费。
3.3 负责处理日常营业工作,方便用电客户。
3.4 为认真完成营业工作的各项任务,营业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组织培训营业管理人员加强现代化信息系统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标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供电服务工作主要内容
4.1.1 市场信息收集。
4.1.2 用电申请与登记:
⑴ 用电申请登记;
⑵ 供电必要性、可能性、合理性审查;
⑶ 工程勘测、设计与验收;
⑷ 签订供用电合同;
⑸ 装表、立户;
4.1.2 业扩管理部门是供电行业优质服务的窗口,业扩工作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任务,营业部门必须要严格执行业扩报装工作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积极完成业扩报装任务,努力做好优质服务。
4.2 业扩管理
4.2.1 客户用电申请统一由营业窗口一口对外。
4.2.2 扩报装工作按《供电营业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4.2.3 供电方案的批复权限:
⑴ 低压用电客户申请由市营部审批;
⑵ 高压用电客户申请由主管局长审批;
4.2.4 业扩工作流程
高低压供电工程。
4.2.5 业扩工作质量
⑴ 用电批复下达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安排,协调工作,按批复的要求及时完成各自的工作。
⑵ 营业窗口要加快报装接电速度,供电方案答复日期,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供电条件的客户装表接线时间:城乡居民客户不超过3天,非居民客户不超过5天。
⑶ 报装接电质量考核指标为100%。
4.4 电费管理
按《供电分公司电费工作质量管理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4.5 日常营业
4.5.1 减少合同约定的容量。
4.5.2 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
4.5.3 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
4.5.4 迁移用电计量装置和用电地址。
4.5.5 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
4.5.6 暂时停止用户并拆表。
4.5.7 改变用户的名称。
4.5.8 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
4.5.9 两户及以上的用户合并为一户。
4.5.10 合同到期终止用电。
4.5.11 改变供电电压等级。
4.5.12 改变用电类别。
4.6 营业普查及其要求:
4.6.1 电价及各种加价的执行是否正确。
4.6.2 电费及各种加价的核算是否正确。
4.6.3 有无窃电、违章用电现象。
4.6.4 计量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倍率是否正确。
4.6.5 规定营业普查工作为每年4月、11月份开展两次。
4.6.6 营业普查工作必须与外部检查相结合,定期普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
5 检查与考核
按《供电分公司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