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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指标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暂行办法

作者:广东电网公司     文章来源:广东电网公司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20日     
内容预览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S.00.00.12/G100-0003-0909-6003
2009-09-22 印发封面 2009-09-22 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广东电网公司指标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暂行办法
制度编号 S.00.00.12/G100-0003-0909-6003
对应文号
版 次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0909 版 2009-9-22 在用
角色 人员
编写 郭可青、李毅、易晓丽
初审 郭可青
会签
审核
批准
2009-09-22 印发制度信息 2009-09-22 实施
S.00.00.12/G100-0003-0909-6003 广东电网公司指标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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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指标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暂行办法
1 总则
1.1 为建设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真实可靠的指标体系和如实反映公司各
层级的经营成果,客观衡量各级组织和员工的工作业绩,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
性,惩处数据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指标统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1.3 受到处理的人员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本单位申请复审或向上级纪检监察部
门申请复核。
1.4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 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2.2《广东电网公司指标管理办法》
3 弄虚作假行为及处理
3.1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和直属单位领导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或给
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3.1.1 自行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1.2 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
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1.3 对严重失实的指标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3.1.4 包庇、纵容指标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
3.1.5 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1.6 对反映、揭发、检举指标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1.7 有3.1.5 和3.1.6 行为的,从重处理。
S.00.00.12/G100-0003-0909-6003 广东电网公司指标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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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司本部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指标统计相关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
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2.1 参与虚报、瞒报或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2.2 自行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3 各级指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指标数据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3.3.1 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3.3.2 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3.3.3 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4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处
分。
3.4.1 一年内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4.2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3.4.3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4.4 拒报或故意拖延上报统计资料;
3.4.5 拒绝提供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
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3.4.6 违反公司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指标数据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3.5 指标统计弄虚作假,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4 附则
4.1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4.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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