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差旅费的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明确差旅费报销标准,根据 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全体员工。
第二条:出差人员准备出差前,需要填写《外出工作申请单》,注明应去的地方、单位和预计天数,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局领导批准。
第三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办法。按规定出差时间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限额标准如下:
(1)局领导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为:西安及外省130元,其它地方100元。
(2)其余人员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为:西安及外省100元,其它地方70元。
(3)单人及单男单女出差可按以上标准×2予以报销。
2、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正式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4、外出学习、开会人员,其食宿由主办单位在会务费内统一安排的,按会务发票据实报销。
5、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超标,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销。
第四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1、由局车队派车的不再报销交通费。
2、自行解决交通工具,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1)局领导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卧车、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公共汽车、出租车,交通费按实报销。
(2)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卧车、轮船三等舱、公共汽车,交通费按实报销。乘坐飞机、出租车经局领导批准后按实报销。
3、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就近回家探亲办事或旅行的,其绕道车、船费,燃料费均由个人自理。
4、出差人员未经批准乘坐飞机者,按到达出差地点的火车硬卧票价计算报销。
第五条:差费补贴标准
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1、外省及省内除咸阳地区的其它地方每天18元。
2、咸阳市及咸阳地区的各县 每天10元。
3、本县各乡镇没有差费。
第六条:其它规定
1、一天出差多次按最高的差费只计算一次。
2、外出学习、开会人员,其食宿由主办单位在会务费内统一安排的,只补助在途天数的差费。
3、局车队司机每月5日前报上月差费,其他人员在每季度初5日前报上一季度差费。
4、出差人员自行就餐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确需招待应酬,应事先征得局领导同意后按《招待费管理办法》报销。
5、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6、一般人员与局领导一起出差时,一般人员比照局领导标准。
7、非工作需要外出办事或趁出差之便办私事的,一律不享受本局上述差旅费有关规定,所需费用自理。
第七条:本制度经2011年5月30日局务会审议批准,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未尽事宜,由财务科负责补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