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的主要设备制造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设备监造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提高投资效益,督促、协助制造单位提高合同履约能力,参照《国家电网公司监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监造是指依据国家法律和国家电网公司、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供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约定,对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的主要设备在制造全过程的工艺流程和制造质量、进度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活动。集中监造不代替制造厂商的质量责任,不代替项目单位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第三条 设备监造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集中监造、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加强协调、信息共享”的原则,实现监造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监造工作。
纳入国家电网公司集中监造范围的主要设备监造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监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生技部是集中监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监造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制定公司设备集中监造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公司主要设备材料的集中监造合同签订和监造费使用管理;
(四)监督、检查、考核集中监造工作;
(五)确定公司集中监造范围和监造方式;
(六)协调、处理集中监造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公司相关主管部门是集中监造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监造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公司监造工作技术标准文件,参与审核《监造大纲》;
(三)监督、检查、指导监造相关工作;
(四)负责协调、处理监造的有关技术问题和交货进度问题;
(五)对于首台首套的设备/材料和需要研发、需要定型的系统成套设备,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监造,公司生技部配合;对于非首台首套的设备/材料,由公司生技部组织监造,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设备监理公司受公司生技部委托负责实施驻厂监造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设备监造的实施工作,承担集中监造设备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编制项目的监造实施细则,经公司物质部审核后,报项目单位确认;
(三)审查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督促供应商编制生产进度计划、检验计划、产品质量计划,并对供应商履行设备采购合同能力提出意见;
(五)确认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重点掌握主要及关键组部件的生产工艺规程及检验要求;
(六)对主要原材料、外购组配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供应商提交的入厂检验资料进行查验,核实其文件、报告等资料的真实性;
(七)查验主要组部件的生产设备状况、操作规程、检测手段、测量和试验设备、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查验;
(八)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巡回检查制造现场,对主要及关键组部件的制造工序和制造质量进行检查与确认;
(九)监督供应商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十)审核设备制造过程中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提请项目单位予以确认;
(十一)按供应商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驻厂监造工程师应书面通知供应商,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供应商进一步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向供应商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项目单位与公司生技部;
(十二)配合项目单位参加设备制造过程关键点见证,参加设备出厂试验并签署意见;
(十三)按照设备采购合同要求,对供应商的生产质量和生产进度进行监督和控制,遇有重大质量问题和进度偏差,及时报告项目单位与公司生技部;
(十四)按照采购合同规定,核实供应商提交的制造进度付款单,提出核实意见并开据有关证明,提交项目单位,作为其向供应商支付设备款的依据;
(十五)做好监造日志的记录工作,并定期向项目单位、公司生技部报告监造工作,通报集中监造设备的质量与交货进度等信息,遇有重大问题则须随时通报;
(十六)在监造工作结束后,整理、归档监造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记录等,编写监造工作总结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在监造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监造工作总结提交公司生技部审核后,提交项目单位归档。
第八条 公司各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需要参与设备监造工作及关键点见证。协调与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配合实施监造工作;
(二)向监造单位提供监造设备的相关技术文件,并进行技术交底;
(三)参加审核监造单位编制的监造大纲、监造细则以及监造计划;确认监造履约情况;
(四)参加监造工作协调会;协调处理重大质量和交货进度等问题;
(五)各项目单位不得发生规避监造或自行监造、或随意委托无监造资质的单位进行监造的行为。
第三章 监造范围及依据
第九条 监造范围:
监造范围为:工程所招标所有材料
第十条 监造依据
(一)设备供货合同(含技术协议等附件);
(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并与该设备相关的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公司标准;
(三)监造大纲、监造实施细则以及制造单位企业标准和该设备的技术文件;
(四)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设备监造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监造方式
第十一条 监造方式主要包括:驻厂监造、关键点见证、巡检、抽检。
第十二条 驻厂监造是指设备监造单位组织专业人员到供应商生产现场跟踪制造全过程,对设备材料的制造质量与进度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关键点见证是指对设备材料制造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主要内容包括关键工序、试验过程、技术文件、包装储运等。
第十四条 巡检是指对供应商的产品设计、生产装备、原材料和组部件检验、工艺流程、出厂试验等进行巡回检查。检查内容可根据情况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审查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
(二)审查供应商的生产装备、工艺流程、产品设计等;
(三)原材料、组部件的检验记录、试验记录等;
(四)设备装配和出厂试验等。
第十五条 抽检是指按照一定比例对供应商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主要包括:
(一)检验设备关键参数;
(二)查验检验记录、试验记录等;
(三)审查供应商的试验设备、试验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