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16-2002
教育培训管理标准
2002-03-18发布 2002-03-18实施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发布
Q/155-2-16-2002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广东省长潭水电厂(简称长潭水电厂)加强科学管理、创建一流水电厂的总体规划安排,为了进一步规范基础管理工作而制订。
本标准内容包括《教育管理标准》、《各类人员培训管理标准》、《岗位培训管理标准》、《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管理标准》、《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标准》、《职工参加各类学习管理标准》、《外来人员实习(代培)管理标准》等七项管理标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长潭水电厂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人事分部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曾小红
审 定: 袁启坚
批 准: 林大洲
本标准由人事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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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潭水电厂的教育培训工作机构、职责、考核要求及培训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长潭水电厂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原电力工业部《电力系统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原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人员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3 管理职能
3.1.1 全厂教育培训实行厂、部(公司)、班组三级管理,并建立三级培训网络。
3.1.2 厂成立职工教育委员会,厂长任组长、成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厂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3.1.3 各部门的教育培训由各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配备兼职培训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自培工作。
3.1.4 班组的兼职培训员由班长或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本班组人员的生产知识考问讲解、技术问答、岗位练兵等培训工作。
3.1.5 为了加强培训工作,厂成立职工等级考核领导小组,下设相关专业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分组,负责等级工考试、考核工作。
3.1.6 厂职工教育委员会和工人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人保科负责。
3.2 各级管理机构职责
3.2.1 厂职工教育委员会职责
3.2.1.1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组织召开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讨论审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审定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3.2.1.2 检查各部门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审核各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督促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各兼职培训员组织好现场岗位培训。
3.2.1.3 负责对专责及以上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有计划地安排好继续教育工作,通过全员培训,逐步提高员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3.2.2 培训部门职责
3.2.2.1 负责起草制订厂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3.2.2.2 负责向厂部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
3.2.2.3 建立健全厂三级培训网络,制定并完善各项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级兼职培训人员开展好岗位培训工作,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2.2.4 负责组织厂各种岗位培训班、新技术讲座;组织实施外出送培工作;做好每年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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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前的规程、制度考试的配合工作。
3.2.2.5 负责外来单位代培(实习)统考管理工作及实习费用的结算与分配。
3.2.2.6 负责组织制定新分配来的毕业生的实习计划;组织审查实习报告;参与员工的转正、定级、晋级、提升、调职、深造、奖励等审核工作。
3.2.2.7 负责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工作;负责干部继续教育及员工的学历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3.2.2.8 建立健全员工的培训档案,逐步实现电脑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各专业的试题库,收集各种培训资料,加强基础管理。
3.2.2.9 出席上级召开有关教育工作方面的会议。
3.2.3部(公司)兼职培训员的职责
3.2.3.1 负责本部门岗位培训计划的制订,年终准时向厂培训部门上报本部门培训工作总结,并制订出下一年的岗位培训计划;建立健全本部门开展岗位培训的情况记录和本部门员工的培训档案。
3.2.3.2 具体布置、检查和指导各班组开展日常培训工作,定期召开班组兼职培训员会议,检查班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总结交流工作。
3.2.3.3 具体组织本部门的规程考试(运行含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负责班长、技术员、主值班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3.2.3 配合厂培训部门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适应性培训等自培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技术讲课,协助做好厂组织的岗位考试及其它统考工作。
3.2.4 班组兼职培训员职责
3.2.4.1 根据其部门培训计划的要求,负责做好班组各岗位员工的技术培训,制订班组员工的岗位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2.4.2 组织班组员工进行规程和制度的学习,针对生产实际问题组织进行技术讨论和讲解,按计划要求,做好考问讲解和技术问答。
3.2.4.3 认真做好培训记录,定期向本部门汇报培训任务的完成情况,协助班长做好新人员的岗位培训。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培训考核管理要求
4.1.1 培训工作坚持面向生产、服务生产,兼顾多种经营的发展,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注意实效”和“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并以“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加强岗位练兵,注重技能培养。
4.1.2 强调培训与考核的内容相一致,考核的成绩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一体化的激励机制。考核的成绩作为晋升职务或工资晋级的依据之一。
4.1.3 各级领导要把教育培训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在厂教育培训委员会的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
4.1.4 全厂员工通过送培、厂部自培、本部门自培等方式,接受与自己岗位相对应的生产知识、业务知识等方面的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实行持证上岗。
4.1.5 转岗人员在转岗前应进行新岗位的生产技术、业务管理方面的岗位培训教育,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4.1.6 职务晋升人员在任职前应按照岗位规范标准要求认真学习,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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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各级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技术业务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降低其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4.2 教育培训档案管理
4.2.1 厂应建立各类培训档案,采取分级管理制度。为规范和完善员工外出培训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将厂领导每次审批同意送培人员的名单、培训时间、内容等批文报培训部门备案。
4.2.2 教育培训部门建立全厂员工培训档案,档案要反映员工基本情况。对员工所参加的由厂培训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考核、规程考试等资料及由厂出资外出送培的情况进行登记、存档,重要的培训考核情况还应记入人事档案中。
4.2.3 各部门或班组要相应建立本部门(班组)员工现场培训档案。现场培训档案应包括:技术问答、考问讲解情况、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本部门组织的短期业务技术学习、平时考试、考核等。
4.2.4 培训档案应存放整齐、规范,防止霉害、鼠害等造成的损坏。
4.3 奖惩
4.3.1 完成培训工作计划较好的部门或个人;参加由省公司统一组织的各类技术竞赛、调考且取得较好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经请示厂领导批准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培训考试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些经济处罚直到降岗降级。
5 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与厂有关考核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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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员培训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广东省长潭水电厂生产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长潭水电厂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2 引用标准
原电力工业部《电力系统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原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人员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生产人员培训
3.1.1 新进人员培训
3.1.1.1 新进人员要贯彻上级有关“变招工为招生”的原则,从对口学校择优录取对口专业大专、本科毕业生,并实行试用期。新人员进厂时要接受入厂教育,入厂教育包括:电力生产过程、厂有关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法知识等,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实习和工作。
3.1.1.2 新人员到现场后,所在部门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师傅负责指导,并签订师徒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学习。师徒合同一式三份,个人、班组、人事部门各一份。实习期为一年。
3.1.1.3 新分配的大学毕业生,在正式定岗前,应先到运行部门进行跟班见习和对口专业的部门实习培训。培训中,必须按人事部门与所在部门共同制订的学习计划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年,培训方式按3.1.1.2规定执行。
3.1.1.4 实习期满必须进行转正定级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根据其政治思想表现、实际技能,确定工资等级。考试不及格者准予延期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解除其用工合同。师徒合同及考试成绩均应交人事部门归入培训档案,转正考试(考核)资料还应存入人事档案中。
3.1.1.5 考试一律闭卷,采用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以应知应会为主要内容,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3.1.1.6 对成绩特别优秀者,经班组、部门推荐,人事部门审查,厂教育培训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转正定级。
3.1.1.7 师徒合同实习期间,可给予师傅适当的津贴。
3.1.1.8 新进入维修试验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
3.1.2 生产人员培训
3.1.2.1 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和工作岗位需要,组织进行日常现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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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 生产部每季度必须组织运行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
3.1.2.3 每年五月一日前完成《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每年十月一日前完成运行、检修规程的学习考试。《规程》考试由生产部安监专责组织,人事主管、教育专责监考。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的考试由生产部各部门主管组织,人事主管、教育专责监考,考试资料交人事部门存入个人培训档案中。
3.1.2.4 各部门必须设置“技术问答栏”,每月至少应公布一期技术问答,每班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人完成所公布的技术问答题。
3.1.2.5 各部门及班组应组织不同形式的生产知识考问讲解,并认真做好记录。考问一般每人每月进行一次。
3.1.2.6 各部门、班组可结合生产上暴露出的的关键问题、技术薄弱环节,新技术或新设备的采用,不定期组织技术讲座和讲课。
3.1.2.7 生产部结合厂设备大小修任务进行维修、水工人员的现场培训。
3.1.2.8 当进行有关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厂家必须组织技术人员对厂生产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同时,厂还应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方式,以达到不断提高生产人员实际技能水平的目的。
3.1.2.9 当生产实际需要,需派人外出学习时,应由部门列出课题,提出申请,交人事部门审查,并经厂主管领导批准。人事部门也可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经请示厂主管领导批准后,与各部门主管协商决定送培人员。送培人员回厂后,必须写出书面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讲课,将所学到的知识及时推广应用。
3.1.2.10 运行、水调等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再回原岗位工作时,应接受有关人员讲解此期间的设备运行状况、设备系统变动以及新的规定等情况,并跟班学习1~2天且考试合格后再担任工作。
3.1.2.11 维修、水工部门还应选派本部门合适的人选跟随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的老师傅学习,以掌握更多的技能和经验,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3.1.2.12 起重、电焊、汽车驾驶、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省公司有权培训发证的参加省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省公司无权培训发证的参加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高级工的培训、考核、发证以及技师的考核评定由省公司统一组织。
3.1.2.13 待岗人员的培训由所在部门组织进行。
3.1.3 班组长岗位培训
3.1.3.1 新聘任的班组长应接受厂组织的《班组长岗位管理知识》及《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作为任职依据之一。
3.1.3.2 班组长的岗位培训主要采取自学与收看录像为主,请一些在班组长管理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的专家讲课为辅的方式进行。
3.2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3.2.1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本厂机组的完善化项目、设备更新改造、技术革新及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开展继续教育。重点是补充新知识与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尤其要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不断提高技术改造和现代化管理的创新能力。
3.2.2 各类专业人员每年年底在人事部门的组织下,要进行本年度的专业技术完成情况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
3.2.3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学习的时间不少于15天,五年为一个周期。学习的方式采用自学、集中学习或参加省公司统一组织的各类短期培训班等进行,学习考核成绩由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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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填入继续教育证书作为评聘、晋升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3.2.4 凡未取得所在岗位岗位证书的,且年龄符合培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期间内要参加省公司对口专业或省公司布置、本厂具体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其公共科目(电力应用文、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计算机初级、现代企业管理)的培训要在省公司或本厂的组织下,分期完成。
3.2.5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由厂组织的安全规程、电力法规考试一次。
3.3 管理人员培训
3.3.1 厂级领导培训
3.3.1.1 厂级领导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各项技术指标,懂得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并具有一定年限的实际工作能力,德才兼备。
3.3.1.2 厂级领导在任期内,凡未取得岗位培训证书且年龄符合培训要求者,必须参加一次由省公司统一组织的《领导干部岗位培训培训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并且,还应分期分批参加由省公司举办的电力应用文、计算机知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现代企业管理、工商管理、合同管理等知识。
3.3.1.3 厂级领导每两年还应参加一次由省公司统一组织的电力法规及企业生产中的各类规程的考试。
3.3.1.4 厂级领导每年累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5天,应按时参加厂举办的新技术讲座及企业管理方面的讲座,参加上级组织的赴外学习交流活动。
3.3.2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培训
3.3.2.1 总工程师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熟悉本厂生产全过程,德才兼备。
3.3.2.2 总工程师在一个任期内,凡年龄符合培训要求者,应参加一次省公司主办的岗位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岗位证书。
3.3.2.3 总工程师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电力法规及企业生产中的各类规程的考试。
3.3.2.4 总工程师每年累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并按时参加厂举办的新技术及企业管理方面的讲座,参加上级组织的赴外学习交流活动。
3.3.2.5 总工程师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要求进行学习和年度专业技术考核。
3.3.3 中层管理人员
3.3.3.1 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凡未取得岗位培训证书且年龄符合培训要求者,要求参加一次省公司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并且要求参加省公司或本厂举办的公共科目的培训:电力应用文、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现代企业管理、计算机初级、工商管理等。
3.3.3.2 中层管理人员在学习时间上必须得到保证,每年累计为: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天,其他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学习采用自学、集中学习或参加短训班等形式,经常性地接受新的管理知识、技术业务知识、经济法规等适应性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学习考核成绩应交人事部门存入个人培训档案,并记录在继续教育证书上。
3.3.3.3 生产线中层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一次本厂举办的与自己工作相关的各类规程的考试。
3.3.3.4 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层管理人员,每年年底要进行专业技术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由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3.3.4 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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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1 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凡未取得岗位证书且年龄符合培训要求者,均要进行本岗位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的方式采用自学、参加短训班等,并应经岗位考试合格。并且应参加本厂举办的电力应用文、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现代企业管理、计算机初级等公共科目的培训。
3.3.4.2 各部门主管在每年年底,应对本部门的一般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3.3.4.3 一般管理人员中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计划、统计、审计等),还应参加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岗位考试,取得全国通用的岗位证,实行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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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培训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长潭水电厂生产工人岗位培训的目标要求、方法、考核及取证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长潭水电厂生产工人的岗位培训。
2 引用标准
原电力工业部《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原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人员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岗位培训目标及要求
3.1.1 岗位培训目标
3.1.1.1 全面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生产岗位尤其是主要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岗位证的技术工人应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证书,才准予上岗。
3.1.1.2 持证上岗率达100%,一岗多能率达60%,全能值班员率达50%。
3.1.1.3 各岗位工人要努力精通本职工作,通过自修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2 岗位培训要求
3.2.1 生产各岗位人员必须达到《电业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要求,并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3.2.2 运行人员、维修及水工人员必须按部颁要求达到“三熟三能”。
运行人员“三熟”是:
熟悉设备、系统、和基本原理;
熟悉操作和事故处理;
熟悉本岗位的规程和制度。
运行人员“三能”是:
能正确地进行操作和分析运行状况;
能及时发现故障和排除故障;
能掌握一般的维修技术。
维修、水工人员的“三熟”是:
熟悉设备、系统和基本原理;
熟悉维修的工艺和质量、水工相关知识和运行知识;
熟悉本岗位的规程制度。
维修、水工人员的“三能”是:
能熟练地进行本工种的维护工作和排除故障;
能看懂图纸和绘制简单的加工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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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掌握一般的钳工工艺、电焊技术及水库调度的基本知识;掌握常用工具、材料的基本性能。
3.3 生产工人岗位分类
3.3.1 运行岗位(值长、监控值班员、巡检员)
3.3.2 维修岗位:电气一次有正(副)班长、电修工、油化验工;电气二次有:正(副)班长、自动继保工、励磁仪表工;机修有:机修工、电焊工、起重工。
3.3.3 水工岗位:正(副)班长、大坝监测维护工、水文水调工。
3.4 岗位培训方法
3.4.1 岗位资格培训
3.4.1.1 生产岗位人员的培训应以岗位练兵为主,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现场培训,通过培训,培养生产人员的现场操作和动手能力,提倡一专多能。培训方式以自学为主,通过考核,取得岗位证书。
3.4.1.2 各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种培训方式,结合设备大小修和技改项目等工作,进行现场培训,同时,根据厂部的安排,选送一些生产骨干参加新技术讲座等短期培训,以适应生产实际的需要。
3.4.1.3 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相关专业的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知识。
3.4.1.4 积极参加省公司举办的各种统考、调考及技术活动、专业讲座等。
3.4.1.5 运行人员技术学习的主要内容有:
a.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运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制度,学习中要理论联系实际。
b.本厂发生过的事故、障碍、过失和历年积累的机组异常的技术资料;上级颁发的事故通报、事故资料汇编和反事故技术措施、指示等。
c.在生产中的一些误操作及反事故演习中所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
d.现有设备和新投入运行设备的构造、原理、参数、性能和运行操作方法;季节变化对运行设备的影响,易发生的事故及其预防措施。
e.设备检修时,学习设备的内部构造和一般维修、水工建筑技术。
3.4.1.6 维修人员、水工人员主要学习内容有:
a.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现场操作规程和其它有关规程、制度。
b.本厂及上级颁发的事故通报、事故资料汇编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c.现有设备和新投入运行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和系统布置、一般运行知识。
d.设备的维修试验方法及质量标准。维修工具和器具、试验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
e.水工建筑物的日常维护方法和水库的合理调度方法。及时收集有关水工观测、水库调度等好的经验、方法;结合汛前安全大检查,有针对性地进行一些专题培训。
f.由于维护、试验方法不当引起的责任事故的分析;以及防止事故、障碍、设备异常的措施。
3.4.1.7 运行值班人员应充分利用学习班时间进行业务技术学习。维修人员和水工人员应充分利用安全学习日进行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并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3.4.1.8 生产部门的技术问答栏的内容应结合当前生产人员中的技术薄弱环节和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技术问答每月应出一期,有关部门负责培训的人员先公布题目,然后再指定人员限期作答。
3.4.1.9 考问讲解的目的是:
a.检查生产人员对设备的性能和构造的熟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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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促进生产人员正确维护设备,掌握合理的操作方法及工艺方法,学会排除设备可能发生的故障;
c.检查本厂和上级发给的事故通报贯彻情况,生产人员是否接受了事故教训,并掌握预防事故的方法;
d.检查对新技术、新设备采用后的知识掌握情况及各种规程制度、上级有关指示是否得到认真贯彻。
e.考问讲解可采用逐级提问的方法,一般班组每人每月进行一次,由班组兼职培训员组织进行。考问讲解结果登记在考问讲解登记簿上。部门主管应不定期检查本部门各班组的考问讲解的质量,并签名。
3.4.1.10 机组大、小修或临时检修过程中的培训应结合现场检修任务,应在检修环节中重点抓三个关键点:
a.检修前的技术交底:检修前由工程技术人员讲解检修项目、进度、施工方法、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除二次部分由本厂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它部分由水电检修中心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在开工前,班长对所属人员进行设备特性、构造、检修工艺等的考问讲解。
b.检修期间的培训:根据过去检修中出现的问题和特殊检修项目等拟出专题,在现场进行一事一训,帮助员工掌握某一方面的复杂技术。
c.检修竣工后的总结:本厂和检修公司共同组织好检修总结会,根据检修计划完成情况、检修规程和质量标准落实情况,以及在检修中暴露的人身和设备的不安全现象,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检修技术水平。
3.5 岗位适应性培训
3.5.1 技术讲座:结合本厂生产上的关键问题、新的和新技术方面的知识,以及各种技术会议精神等,不定期地组织各种类型的技术讲座,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及生产骨干等参加听讲。
3.5.2 生产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不定期开展本部门的技术讲座,厂部还根据实际需要,选送一部分员工参加省公司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班。
3.5.3 知识竞赛及技术表演:专业知识竞赛及技术表演赛都是现场进行总结、传授和交流实际工作经验的有效方法。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为了更快更好地完成某项维修任务或总结推广某项新技术和先进方法可以组织技术表演;为了提高和考核工人的实际技能水平,练习过硬的基本功,以选拔技术能手,可按工种组织技术表演赛。
技术知识竞赛和技术表演都应围绕生产关键问题或针对有关人员的技术薄弱环节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通过技术竞赛及表演,提高实际技能水平。
组织技术竞赛及技术表演,应事先确定人选、场地等,事后有总结,使先进的维修工艺、操作方法和新技术得到提高和推广。
3.6 岗位培训考核
3.6.1 生产人员的考核分为转正定级考试、上岗考试、本等级考试、升级考试。
为了考察生产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鉴定实际业务技术能力,调动生产人员的学习技术积极性,全面提高生产人员的业务素质,必须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考核、考试(中级工以下的等级工考试、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术鉴定。
3.6.3 每年的定期考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在“五一”前考完,现场运行规程和制度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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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前考完,现场检修规程和制度应在十二月前考完。每次修订规程后,应组织学习与考试。对严重违反现场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人员,应增加不定期的考试。
3.6.4 建立员工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档案,生产人员的考核、考试成绩,外出培训学习等要认真记录在个人技术档案内,作为提职、晋级、奖罚的重要依据。
3.6.5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三者相结合的方法。对转岗、提岗人员的考试应依以上三者考试结合的方式进行总评。对岗位培训及岗位适应性培训,可以取其一种方式进行考核。
3.6.6 日常生产培训考核成绩应记入班组培训考核记录簿内,妥善保管;上级主管部门或厂部统一组织的各岗位考试,在主管部门发文公布结果后,厂人事部门应将员工的考试结果记录在考试记录本内,妥善保存,归档备查。考试成绩应予公布,并向主管领导汇报考试情况,并将成绩反馈到考生所在部门。
3.6.7 生产人员技术业务能力考试要建立试题库,试题库的内容应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及现场实际编制。
3.6.8 运行每季度开展一次反事故演习。进行反事故演习和事故预想,其目的是定期检查生产人员处理事故的能力,当运行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值班人员是否能够迅速准确地运用现场规程正确判断和处理,是否掌握处理事故和异常分析的正确方法。拟定反事故演习题目,应考虑设备上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已发生过的事故及教训;与生产实际紧密相关的安全情况等。演习组织人应对演习进行精心策划,订出防范措施,随时注意演习过程中的动态,保证演习安全顺利进行。演习终结后应进行总结评价,并填入记录表内。
4 岗位培训取证及管理
4.1 技术等级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以上的技术等级证书由省公司核发;中级工及以下的技术等级证由本厂核发。
4.2 运行岗位的员工,由省公司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公司发给相应的《岗位证书》;岗位证书的复审工作也由省公司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一次)。
4.3 对特殊工种(电焊工、汽车司机、电梯工、起重工)员工的考试取证工作,省公司有权考试、发证的参加省公司组织的考试;公司无权考试、发证的特殊工种,参加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4.4 取证条件:考试考核合格的所有在岗生产人员。
4.5 证书的办理:考试考核合格者,由本人交一寸彩色免冠相片给人事部门,统一办证。
4.6 证书的检验及吊扣:岗位证书及技术等级证书每三年考核验证一次,考核不合格者,给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即吊扣本人岗位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待岗培训。
5 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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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培训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长潭水电厂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管理的目的、要求、内容、方法、考核、取证。
本标准适应于广东省长潭水电厂生产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
2 引用标准
原电力工业部、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原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教育培训文件选编》。
3 术语
工人技术等级:(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等级培训:(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工作实例)
等级考核:(知识考核、技能考核、业绩考核)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目标要求
4.1.1 根据原电力工业部、劳动部《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原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教育培训文件》,将工人岗位分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4.1.2 根据原电力工业部及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工人技术等级的比例要求,各级等级结构比例为:
技师:占高级工人数的10%;
高级工:占工人总数的20%;
中级工:占工人总数的50%;
初级工:占工人总数的30%。
4.1.3 各工种高级工岗位一览表
4.1.3.1 运行岗位:正值班员、巡检员、值长。
4.1.3.2 维修岗位:(属下列岗位的班长、副班长)继电保护工、变电检修工、油务工、水轮发电机机械检修工、水轮机检修工、水轮机调速器系统检修工、电气试验工。
4.1.3.3 水工岗位:水库调度正值班员以上。
4.1.3.4 通用工种:(属下列岗位的班长、副班长)起重工、车工、电力载波通讯检修工、普通焊工、汽车司机。
4.1.3.5 除以上公众的高级工岗位要求外,不符合高级工岗位要求的按岗位人数的10%掌握,保证等级结构的比例。
4.1.3.6 中级工岗位:电气试验工、电修工、油务工、机修工、大坝监测维护工、汽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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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7 对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种仅设初、中两级;对技术复杂且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种设中、高级。
4.1.4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衡量工人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客观尺度,是对工人进行培训、考核、确定其技术级别和技能工资的重要依据。
4.1.4.1 工人技师的基本条件
技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工种连续工龄10年以上,已取得高级工证书,具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有传授技艺能和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技术和生产难题的能力。
4.1.4.2 高级工的基本条件
已取得中级工证书,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某些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有带徒能力,从事本工种工龄10年以上。
4.1.4.3 中级工的基本条件
已取得初级工证书,在高级工的指导下操作,具有解决一般生产问题的能力,从事本工种工龄二年以上。
4.1.5 工人技术等级培训
4.1.5.1 工人技术等级的培训,内容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对应的培训,岗位培训的等级是从低向高逐渐向高一级发展。
4.1.5.1 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应与岗位培训相结合,岗位规定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工种定义。岗位的技术等级要求是不同的,是分层次的。
5 培训的内容方法
5.1 必备知识的培训,按初、中、高三个等级中的知识要求及岗位规范,结合生产实际进行学习。自定学习计划,把专业理论基础知识与设备的运行、维护结合起来,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参加本部门、厂部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以自学方式有系统地进行专业理论学习,发挥个人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5.2 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按《技术等级标准》以等级技能为依据,熟悉设备情况,熟悉系统情况,熟练操作规程所规定的内容,提高现场分析、故障(事故)判断及处理的实际技能。个人可以通过参加知识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个人的实际操作技能。尤其对《技术等级标准》中的工作实例须熟练掌握。
5.3 生产工人要努力精通本岗位工作,以本岗位要求为学习依据,按初、中、高、技师四个层次依次通过自修和在岗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岗位技术水平。在这个前提下,再向一专多能、一职多用、全能值班的方向发展。
6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6.1 技术等级或岗位的技术业务认定考核,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6.2 本等级考核合格后,才能参加升级考核,升级考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
6.3 考核内容:必备知识、操作技能、潜在水平、工作业绩。
6.3.1 必备知识的考核:按现行《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规范要求,按考核大纲要求,参照规定的试题集,结合生产实际,采用笔试方式进行。
6.3.2 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按现行《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以技能要求为依据,按规定的考核大纲要求,结合本厂的生产实际,重点对设备的熟悉情况、看图讲解、现场操作、事故判断、处理能力等的实际技能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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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潜在水平的考核:主要考查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论文的真实性和反映出的技术水平,并作出综合评价。
6.3.4 工作业绩的考核:主要考查生产和工作成绩(含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出勤率和工作成果),拟写个人技术工作总结或论文,主要写技术成果、成绩及解决生产难题、技术革新等。
7 考核办法
7.1 必备知识:一是由省公司委托单位组织培训班,并进行考核;二是省公司统一进行“必备知识”的命题,由人事部门组织考试,省公司派人监考,考试完毕后,省公司组织各厂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改卷。
7 .2 操作技能的考核:一是厂自行组织考评组进行考核。二是各厂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评组,在省公司的统一组织下,分片到各厂,按技能考核大纲及各厂的生产实际,进行考核;三是委托省公司技能鉴定站进行考核。“必备知识”不及格的,不受理“操作技能”的考核。
7.3 潜在水平的考核:由厂或上级有关考评机构在进行技能考试的同时进行潜在水平的考核。
7.4 工作业绩的考核:按省公司的技术等级工作考核评审表中规定的考核内容量化后的评定标准进行考核,按班组、部门、厂部的三级考核顺序进行评定,合格为60分。
8 评审办法
8.1 中级工及以下的由厂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评审,被评审人员必须将个人工作总结按规定的时间交到人事部门。
8.2 高级工以上的由省公司专业考评组进行评审,评审时必须上报个人总结论文,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成果,受奖记录等材料,给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8.3 发证: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证书由省公司统一印制,其中高级工证书由省公司核发,技师证书由省公司工人考核委员会向劳动部门申报办理。
8.4 省公司实行抽考、审核复考制度,每年组织抽考初、中、高级工4-5个工种,随机抽考人数不少于本工种总人数的20%,抽考不合格的,吊销合格证书,待岗以自学方式进行学习,经考试合格后再复岗。
9 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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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内容、形式、考核登记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2 引用标准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原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3 术语
继续教育:(共性知识、专业技术、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
登记考核:(继续教育、发证、验证)
教育形式:(自培为主,外送、学术研讨为辅)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继续教育的任务、对象、原则
4.1.1 继续教育的任务:紧密结合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及管理现代化的实际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的培训。不断补充更新、拓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厂的安全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1.2 继续教育的对象: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类、会计类专业技术人员等。
4.1.3 继续教育要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定向培训,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当前与长远,理论与实践,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想结合。
4.2 继续教育内容
4.2.1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适应生产技术发展和管理现代化的内容为重点,同时兼顾为完善知识结构所需补充、扩展更新知识和理论。
4.2.2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厂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技术进步的需要,结合厂安全生产面临的生产难题及如何搞好多种经营等,制定个人继续教育计划,至少每两年参加一个专题的学习。
4.3 继续教育培训目标
4.3.1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学习和掌握所从事的国内外最新技术有关知识,熟悉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计算机知识及工商管理知识,能应用有关新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领域的重大技术问题。
4.3.2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学习和了解所从事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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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计算机,熟悉一门外语,具有一定的工商管理知识,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及业务问题。
4.3.3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着重结合本职工作,深化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加强实际工作能力的锻炼,熟练运用计算机,懂一门外语,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性的技术业务问题。
4.4 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及形式
4.4.1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工程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脱产十五天;其他类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42学时。
4.4.2 继续教育应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力求达到加快知识更新的目的。采用短训、讲座、专题讨论、学术交流等,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地自学、考察,学术交流结合技术攻关,通过工作实践学习新技术等多种形式。
4.5 证书、发证、登记管理
4.5.1 《证书》由本厂负责编号、发放,《证书》编号由两部分组成,前两位数字为单位编号,我厂为35,后四位数为本厂自行编的顺序号,首页上填写个人资料,贴上相片,加盖本厂钢印。
4.5.2 《证书》全部填满可续发新证。《证书》的编号与原编号同。
4.5.3 《证书》登记内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内容、时间、主办单位及成绩、评语等。
4.5.4 《证书》登记办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办继续教育单位的培训,可在学习结束时由主办单位负责登记;主办继续教育单位没有进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继续教育活动后,持学习成绩和评语等到人事部门交教育专责进行登记。,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4.5.5 登记标准
4.5.5.1 学习时间:统一以“天”或“学时”为单位
4.5.5.2 学习形式和学习时间计算
学习班:参加各种形式继续教育内容的培训班、进修班等,在规定学业完成后,以实际学习天数登记。
岗位培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干部在任期内参加岗位培训,以实际天数登记。
自学:指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有目的、有内容、有进度的脱产自修学习。这种学习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学习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送人事部门批准并备案,学习天数以批准天数计算,自修结束凭学习心得或论文登记。
4.6 验证
4.6.1 验证时间:每年十二月份对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进行一次验证,如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任职期满可要求提前验证。
4.6.2 验证内容:检查是否按《证书》的规定内容填写,是否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间,所学内容是否结合本厂生产实际需要,学习效果如何。
4.6.3 人事部门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在登记《证书》的同时,将其内容填进继续教育档案,以便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综合管理。
5 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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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与各类学习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潭水电厂职工外出参加学习的有关待遇及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长潭水电厂职工的岗位培训(考试)及学历教育。
2 引用标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的决定》
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
原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广东电力职工教育规划》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职工参加各类学习的原则
3.1.1 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指出,职工教育要以“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要把重点转移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岗位培训上来,职工参加各类学习,应认真遵循这一原则。
3.1.2 除有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外,职工一律不得报考各类脱产学历班。
3.1.3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所读专业必须与本人所在岗位(工种)专业相同或相关,否则,厂部不予批准就读,学历本厂不予承认。
3.2 职工参加各类学习的待遇
3.2.1 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
凡经厂领导批准,外出参加各类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3.2.1.1 外出学习半年以下的,其津贴按学习出差办理,当月奖金按100%发给;
3.2.1.2 外出学习半年以上的,其津贴按脱产学习办理,当月奖金按50%发给。
3.2.1.3 凡经厂领导批准,外出参加各类适应性培训、技术研讨会、新产品培训班等,应在培训前,主动到人事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培训登记手续。
3.2.1.4 学习结束后应向人事部门和所在部门提交学习小结,并由所在部门组织一次汇报会,由学员进行汇报及经验交流。
3.2.2 学历教育
3.2.2.1 凡经厂部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公派就读本专业业余学历班的员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外出上课期间算上班,但不享受差旅补贴;
学习一切费用自理;
学习毕业后,凭本人毕业证书到人事部门教育专责处办理学费签报手续(报名费、考试费、资料费等不属学费范畴)。
3.2.2.2 就读与本岗位相同或相关专业业余学历班的自费员工,就读前,应向人事部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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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报读情况,经人事部门综合考虑同意后,方可报考,否则,毕业后所取学历本厂不予承认,也不享受学历教育的有关待遇。
3.2.2.3 由于自学考试是以个人自学为主,国家助学为辅,解决了工学矛盾,所以厂鼓励职工参加相关专业的大专、本科自学考试,以此来提高员工的学历。
3.2.2.4 上述自费参加业余学历教育的职工,毕业后,凭本人毕业证书到人事部门教育专责处办理学费签报手续(电大等毕业的大专生、本科生报学费的20%;自学考试毕业的大专生一次性奖励500元、本科生一次性奖励800元)
3.2.2.5 根据原省集团公司的有关文件要求,厂统一组织的,分期分批参加上级统一举办的函授中专班的在读生产工人,函授期间算上班,但不享受差旅补贴。毕业后,可凭毕业证书到厂人事部门教育专责处办理学费签报手续(报学费的10%)。
3.3 职称报考的有关规定
3.3.1 报考类别:工程类、会计类、经济类、政工类等。
3.3.2 报名参加职称考试的员工,所报考的专业必须与所在岗位的专业相同,且符合上级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否则,厂部不给予报名(报名一律由单位统一进行),也不享受职称报考的有关待遇。
3.3.3 报考会计类的员工按报考条件到厂财务部门办理报名手续,由财务部门审核后统一组织报名,并报一份名单给人事部门备案。
3.3.4 报考工程类、经济类、政工类等的员工按报考条件到人事部门办理报名手续,由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名。
3.3.5 各类职称考试的报名费、资料费、办证费、评审费等,由个人支付,待取得本岗位资格证并被厂部聘任后,可持上述费用的凭证到人事部门办理签报手续。
4 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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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实习(代培)管理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来人员实习(代培)管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外来人员到我厂实习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原电力工业部《电力系统职工暂行规定》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由学校所送学生或外单位派送代培人员,来我厂实习均应有学校或单位介绍信,经厂主管教育的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负责安排食宿,人保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制定培训计划。
3.2 负责培训的部门接到培训任务后,负责安排所接纳的实习人员到班组。
3.3 班组长指定培训员对其进行培训,实习期满后,由人事部门和所在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反馈给其单位或学校。
3.4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遵守我厂如下规定:
3.4.1 进入现场前应经安规考核合格;
3.4.2 了解现场设备必须由我厂人员带领,若参加具体生产工作应有专人指导,学员应尊重师傅,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3.4.3 实习培训人员所需的图纸、资料,可到资料室借阅;
3.4.4 实习期间的现场记录不得遗失;
3.5 实习培训人员的派出单位(学校),应按规定向我厂交纳实习培训费(学校没有承担义务的由学员本人负责),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其送培单位负责支付; 所有来厂实习人员,厂负责提供实习鉴定,不负责工作安排;
3.5 实习人员应遵守本厂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