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宁安市农电公司科学技术进步,保证科技进步资金的及时到位,促进本企业经济发展,加速企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及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及细则。
第二条 为了加强本企业科研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成立虎林市电业局科技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科技进步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凡承担宁安市农电公司科学技术推广任务,具备试验、示范、推广条件的各供电所、工区等生产、用营、管理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科技进步资金是宁安市农电公司为支持本企业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科技进步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科技进步推广单位为推广电力企业科研成果和先进适用的电力企业技术而进行的试验、示范、咨询、宣传、培训和必要的仪器设备购备。
第六条 科技进步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用于建房、购车等基建支出和人员机构经费支出。
三、立项
第七条 科技进步项目的立项原则是,项目的选择要有利于电力企业增收,要优先支持有推广价值、投入少、成本低、见效快、效益高的农电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要坚持自力更生,上级支持为辅。各单位选定的项目,科技含量必须在20%以上,技术先进适用;符合该地区社会、经济和自然地理条件,能跨区推广。
第八条 科技进步领导小组支持地方的科研成果技术进步项目,根据电力企业生产及科技进步推广工作的需要确定。每年年底之前科技进步领导小组向各管辖单位下达下年度项目立项的指南,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和立项指南的要求, 结合当地情况选定本单位的科技推广项目,并于三月底以前将立项申请上报科技进步领导小组,科技进步领导小组确定支持项目,根据计划合理调配资金的使用,送交职代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实施,计划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资金到位必须保证,以使全年的科研项目得以实行。
四、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第九条 科技进步资金为无偿资金,局机关和地方两部分。每年由财务科根据当年的更改大修计划拨付。须保证本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投入达到全局更改大修资金的百分之十。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要自筹一部分资金。
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科技进步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项专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随时将检查情况上报科技进步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时,科技进步领导小组要共同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和总结,并将验收结论及有关情况上报局长。
第十四条 凡是挪用科技进步资金的,一经查出,以后年度不再安排此方面资金。
六、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细则科技进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条十六条 本办法及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安市农电公司
二0一 0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