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局的担保行为,维护单位的利益,控制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单位建设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单位建设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第三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有单位统一管理。
第四条 单位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单位领导审议批准。
第五条 单位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进行担保:
一、因单位业务需要与单位相互担保关系的单位;
二、除第六条以外,公司一般不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 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单位财会科为单位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
财务科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并按单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移交保存。
第八条 单位对外担保必须先经领导会议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九条 单位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单位财会科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充分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等);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偿债能力分析,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三、债权人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当担保事项发生时,单位财会科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提出担保业务申请报告,经单位财务科审核同意后,报单位领导。 www.52data.cn
第十一条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四、单位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二条 批准后,由局长或局长授权代表对外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需由单位财会科审查,必要时交由单位聘请的律师审阅或律师所在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单位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的期限;
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单位财会科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单位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时,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单位主张债权时,单位应根据签署的互保协议,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十九条 单位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被担保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债务前,不得对被担保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为被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电力局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