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
1、为加强票据管理,所有票据由中心统一管理,并严格领用和使用程序,各供电营业所必须有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和保管,领用票据必须履行签字登记手续。
2、供电营业所内部对空白发票和已经开具的发票在使用过程中时,必须履行登记和签字手续。
3、增值税发票及附件和普通发票由供电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中心由用电营业专责负责领退、保管、分发票据,并按月与财务部结清。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4、发票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发票有错误的应当重开,发票作废的,在作废发票的各联均加盖“作废”章。
5、每月发票开具后,月底发票存根联由各供电营业所营销专责交回中心,并做好相应的票据使用明细。
6、空白发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果遗失,必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迅速报告公司财务室,并接受处理。
7、发票不得虚开代开,如果虚开代开,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切后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预付电费、分次付电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电费结算方式改革,规范预付费、分次付费的行为,根据《重庆市电力公司电费回收指导意见》、《重庆市电力公司电费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财务是预付费、分次付费管理部门,负责对预付费、分次付费的上缴工作。
第三条 预付费或分次付费的对象原则上是辖区内所有客户。
第四条 在《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结算协议》中,必须与客户约定预付费、分次付费的电费结算方式。对已签订了《供用电合同》而未约定预付费、分次付费的客户,应当逐户补签《电费结算协议》予以明确。
第五条 付款金额和次数
(一)付款金额
1、新装客户应根据客户装接容量并结合用户负荷特性进行测算。
2、原有客户应根据客户上一年平均电费并结合近6个月电费进行测算。
(二)次数
1、预付费客户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电费,并在抄表后于付费到期日前结清电费。
2、分次付费
(1)月用电量在50(含50)—100万千瓦时的高压客户,每月收费次数不少于2次。对分两次交付电费的客户交费日期应为:上月抄表日起计的第15日前支付预测全月电费的1/2。第2次付费在抄表结算后,付费到期日前同时应结清本月电费。
(2)月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压客户,每月收费次数不少于3次。分三次交付电费的交费日期应为:第一次为上月抄表日起计的第10日前、第二次为上月抄表日起计的第20日前,每次缴费金额为预测全月电费的1/3。第3次付费在抄表结算后,付费到期日前支付,并结清本月电费。
第三章 电费帐务
第六条 收到客户预付费或分次付费款项时,应向客户提供合法的收款凭据,同时完善收付款的相应手续。
(一)、新版电费票据启用之前
对预付费和分次付费客户付款时提供加盖电费收款专用章的收据,不准出现白条现象。只有在当月电费结清后,再出具电费发票给客户并收回已开出的收据。
(二)、新版电费票据启用之后
1、非增值税客户预付电费或分次付费时,向其提供电费发票。
2、增值税客户预付电费或分次付费时,向其提供销货清单,待电费结算清后向其提供电费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中心财务人员对预付费和分次付费建立台帐,作到滚动结算,严禁作为电费保证金使用。
第三章 台账管理
第八条 对执行预付费和分次付费的客户,以客户中心和供电营业所为单位建立起详细台账,各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应至少建立预付费和分次付费汇总表,并指定专人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章 考核
第九条 对月度未完成预付费、分次付费计划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