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生产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的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各类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生产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依照<<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生产工程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招标管理的归口部门组织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包括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等活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违纪和违法操作行为。
第六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项目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法人和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由同级监察、审计、法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所属单位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招投标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接受监督。
第九条 各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可以自行组织项目的招标、也可委托进行项目招标工作。按隶属关系受上级单位委托进行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招标过程原始文件记录必需确保完整齐全并归档备查、接受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工程,是指对发电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设施进行的维修、大修、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工程。生产工程招投标包括工程项目中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咨询、设备物资采购和大件运输等项目的招投标。
第二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成立生产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生产工程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工作。招标领导小组下设生产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相关日常事务。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招标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生产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负责生产的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监督集团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2)负责批准集团公司有关生产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3)按规定审核批准重大生产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4)负责审批生产工程项目的招标结果;
(5)研究决定集团公司生产工程招标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生产工程招标办设在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规定,制定生产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和办法;
(2)对生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归口管理和实施监督;
(3)组建并管理集团公司生产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
(4)组织或参与规定管理权限内生产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查和招标评标工作;审定评标专家组成员;决定招标形式;审查决定招标代理机构;
(5)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
(6)负责集团公司生产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是按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1)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2)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实行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已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2)已下达了项目计划书;
(3)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
(4)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七条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的,须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所邀请的投标人名单须报招标办核准。
第十八条 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但主体工程不得肢解。招标内容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说明。
第十九条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招标方式;
(2)确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3)编制招标文件;
(4)依据第九条规定将招标文件,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和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方案报送主管单位审批;
(5)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6)对提出申请或应邀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7)依据管理权限将资格审查结果报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单位审定;
(8)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9)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10)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1)组织公开开标,召开评标会,审查投标文件;
(12)组织专家评标,提出评标报告,向领导小组推荐中标人顺序;
(13)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14)发出中标通知书;
(15)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2)招标依据;
(3)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地点、工程类别、规模、招标范围、工期和资金来源等;
(4)招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
(5)对投标人资质和资信的要求;
(6)对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内容的要求;
(7)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项目名称、地点、工期和工程规模,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的要求;
(4)技术规范书:分部、分项工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必要的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
(5)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
(6)合同主要条款:工程范围、承包方式、承包金额约定、付款和结算办法,工期要求,设计修改,质量要求,安全要求,试运和验收,奖励和赔偿等。
第二十二条 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也可以设标底,设有标底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控制投资,限制投标人哄抬标价和不正当竞争。
一个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可作为评标和定标的参考。
第四章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进行。对于简单项目也可以采用资格后审,即在投标文件中包括第二十五条要求的资格审查文件供招标人审查。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审查申请书;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3)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装备等;
(4)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近三年完成主要项目的情况,质量情况,同类工程业绩,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项目获奖情况及有关证明,社会信誉等;
(5)正在执行的项目,拟承担本项目的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设备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为无效:
(1)未按期送达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2)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未盖公章;
(3)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5)填报的内容严重失实。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参加标前会和察看现场,并按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
(2)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
(3)项目总报价、分项报价;
(4)项目工期及竣工时间;
(5)质量等级及执行的标准;
(6)招标书要求的其他内容。电力资料网原创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送达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文件应使用与投标文件相同的签署和密封方式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函件,包括投标文件,如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报送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建议方案,但必须注明方案顺序,供招标人选用,否则按废标处理。招标人不接受两个及以上报价。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投标保函和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银行支票、汇票等,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第六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的时间,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评分细则、评标专家人员名单及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分别设立主持席、咨询监督席、唱标席、记录席等工作人员席位,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应当参加。开标过程和主要内容应作记录,并由投标人当场签字确认归档。
开标阶段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招标会开始,介绍有关领导、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名单;
(2)招标人讲话;
(3)咨询监督人员宣布招投标纪律;
(4)核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
(5)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方法或抽签方法,确定开标顺序;
(6)请咨询监督人员和投标各方检查确认标书是否完好;
(7)对检查完好的全部标书当众开封,并作好记录;
(8)请投标各方确认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
(9)请投标各方退场,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和监督人员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监督部门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确认投标人是否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投标担保,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否则不能作为评标依据。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废标: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
(2)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www.52data.cn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4)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5)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
(6)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可以否决其投标。
(8)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和加盖本单位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九条 开标后,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可根据评标工作需要设立商务组、技术组等。
第四十一条 专家应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人员名单须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评标专家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评标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十二条 实行评标专家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更换。自己申请或他人提出异议的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经领导小组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回避。
第四十三条 依法设立监督组,对招标、投标、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使招投标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进行。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要坚持报价合理、方案可行、技术先进、工期合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可行以及社会信誉良好等原则。
第四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六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已经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就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投标人的信誉、业绩等投标文件逐一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至3名,并注明排列顺序。
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
第四十八条 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招标。
第四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三十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
第五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支付。
第八章 招投标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必须严肃招标纪律,对于出现下列现象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规定进行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
(2)故意将工程或物资采购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以权谋私、循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
(4)泄露有关招标机密的,串通、勾结、偏袒任一投标单位,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的。
(5)定标后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中标通知书的。
(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可宣布投标无效,并取消其三年在集团公司系统投标资格。
(1)隐瞒投标真实情况的,或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2)串通投标或向招标人行贿的。
(3)伪造、涂改、转让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的。
(4)中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5)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九条 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生产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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