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电设备安全可靠性,以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厂(公司)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生产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分公司、二级公司,第三级为发电厂(公司)。
第七条 集团公司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安全监督与生产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已投产机组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工程部具体负责在建机组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及行业有关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
(三)组织对分公司、二级公司和发电厂(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 ,对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组织、推广和应用成熟、可靠、有效的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
(六)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技术监督工作。
(七)组织参加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八)负责和国家、行业有关部门关于技术监督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分公司、二级公司设立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是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分公司、二级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
(二)建立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制定本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等。
(三)制定技术监督工作计划与规划,对所属电厂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指导。
(四)组织参加所属发电厂(公司)发生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对所属发电厂(公司)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七)每季度对所属各发电厂(公司)上报的技术监督指标和报表数据进行汇总、核实和分析,检查和督促各发电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解决情况,对于特别严重和普遍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项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八)每半年对所属各发电厂(公司)的监督报表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
(九)每年1月15日前将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
(十)负责协调、指导所属各发电厂(公司)和技术监督服务单位的技术监督合同的签订,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负责与所在地区的地方、行业有关部门关于技术监督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各发电厂(公司)是发电设备的直接管理者,也是技术监督工作的执行者,对技术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发电厂(公司)应成立以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监督专责人参加。负责统筹管理本厂(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各发电厂(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本厂(公司)健全的技术监督网,建立厂(公司)、车间、班组各级的技术监督责任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并制定本单位的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三)制定本厂(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完成技术监督报表和监督工作总结,按要求及时上报。
(四)定期召开本厂(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落实技术监督的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技术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台帐和档案,对设备的维护、检修进行质量监督。
(六)对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试验,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隐患。
(七)掌握设备运行、检修中的设备缺陷情况,对于发现的缺陷及时消除,重大设备隐患和故障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八)每月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完成情况,应按各专业规定的格式,在规定时间报送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服务单位。
(九)组织本厂(公司)的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组织技术监督人员参加本厂(公司)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十一)根据标准要求,配置各种技术监督检测仪器和计量设备,并做好定期校验和计量传递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与技术监督专业单位的工作,接受技术监督专业单位在监督工作中的行业管理。
(十三)积极参加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技术监督活动。
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二级公司和发电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电力试验院(所)和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技术监督服务合同,委托其对技术监督工作在业务上实施技术管理。分公司、二级公司对所属发电厂(公司)的技术监督服务合同签订工作要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上报集团公司,经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三章 技术监督内容和范围
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是生产技术管理中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覆盖设计、安装、调试、生产运行、检修的全部生产过程中,技术监督的内容包括绝缘、化学、金属、电测、热工、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电能质量监督(如果需要增加内容的,如气轮机振动监督、水工监督等,可在本单位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中补充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技术监督的范围
(一)绝缘监督: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包括GIS)、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电缆、母线、绝缘子等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等。
(二)化学监督:水、汽、电力用油(气)、燃料品质;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热力设备停备用保护;在线化学仪表等。
(三)金属监督:锅炉、压力容器、高温或承压管道及部件、高速旋转部件(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发电机大轴、护环)、金属材料的组织、性能变化、寿命评估,缺陷分析,焊接材料和工艺等。
(四)电测计量监督:电工测量仪表、电能表、互感器、电量变送器、测量系统二次回路、电测计量装置等。
(五)热工监督:仪表检测及显示系统、自动调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汽轮机控制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压力、温度、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检测装置的量值传递等。
(六)环境保护监督:废水的确处理设施及排放、烟气的处理设施及排放、噪声治理、环保设施效率、燃料的检测、电厂的环境现状评价等。
(七)节能监督:发电设备的效率、能耗(燃料、水),变电设备损耗及提高效率、降低损耗的措施等。
(八)继电保护监督: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开关(包括GIS)、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电缆、母线、输电线路等设备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同期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和励磁系统及所属二次回路等。
(九)电能质量监督:频率偏差、频率合格率、电压偏差、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变率。
第四章 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要自觉提高对技术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运用技术监督这一有效手段,减低生产过程中的潜在危险,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细化,掌握机组运行的特性和规律,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七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健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完善技术监督体系,按责任制要求,一级对一级负责,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各级监督部门要按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监督报表,特别重视对各种监测、检验、试验数据的分析,重视对历史数据和各种数据之间的综合比较、分析,要通过技术监督的过程管理,在事故发生前发现和解决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要严格按标准、规程进行监督,当国家标准和制造厂标准存在差异时,要按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技术监督人员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现场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应保证技术监督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技术监督人员的工作调动需经技术监督领导小组认可,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建立和健全各种监督设备台帐和工作档案、规程、标准,由设备主管单位负责保管,并保证其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准确性。基建工程移交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同时移交设备制造、设计、安装、调试过程的全部档案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以保证技术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发电厂(公司)、技术监督服务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专业的技术监督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做到监督组织机构、仪器、人员、规章制度、资料台帐、设备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技术监督计算机管理网络,实现技术监督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 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分公司、二级公司和发电厂(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