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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制度建设体系规则

作者:大别山发电厂     文章来源:大别山发电厂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08日     
内容预览
 
制度体系管理规则
1  目的
 规范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修改、执行和监督,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强化依法治企,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  规定和程序
3.1  制度体系
 对应中国电力17个业务管理模块,公司制度体系由17个子体系构成(见附录2  制度编码细则)。每个子体系由原则性要求(该子体系的理念、目标)、若干个制度(规则、办法、标准、细则等)构成。原则性要求是制定制度的基本准则。
3.2  制度适用范围
3.2.1  采用“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表述是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部门。
3.2.2  如果制度适用于局部,就要详列适用范围。
3.3  制度建设的原则与要求
3.3.1  合规性原则,即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中电投集团公司制度体系、中国电力制度体系。
3.3.2  统一性原则,即公司制度与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力的制度形成统一整体。同时,公司制度体系本身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3.3.3  程序化原则,即制度管理流程化,是制度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的保障,为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奠定基础。
3.3.4  先进性原则,即与国际先进管理接轨,突出公司发展的特点。
3.3.5  闭环原则,即注重制度的预控性和执行的可追溯性,落实‘策划、程序、修正、卓越’理念。
3.3.6  兼容性原则,即兼容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始终保持先进性。
3.3.7  持续改善原则,即贯穿评估、纠正和经验反馈的理念及行为,保持可操作性。
3.3.8  广泛参与原则,即广泛吸收职工参加制度建设,让大多数职工成为制度建设的主体。
3.3.9  简单化原则,即制度在满足管理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的简单。
3.4  制度管理程序
3.4.1  制订年度制度建设计划
3.4.1.1  各部门制度建设具体承办人根据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制度体系要求,结合公司、部门工作需要提出部门制度建设计划并填写《年度制度建设计划表》(见附录7),经部门讨论、部门经理审核后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分管副总师、总经理助理审核。
3.4.1.2  经副总师、总经理助理审核的计划于每年1月20前交制度建设办公室统筹策划。
3.4.1.3  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度建设办公室提出制度建设建议计划草案,报公司分管制度建设领导,由公司分管制度建设领导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4.1.4  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制度建设计划,于每年2月10日前由总经理签发。
3.4.1.5  制度建设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制度建设计划向各部门下达《年度制度建设任务单》(见附录8),各部门按照任务单实施。
3.4.2  编写
3.4.2.1  制度起草工作由主办部门牵头起草,协办部门配合,按公司下达计划时间完成。跨专业的综合性制度可由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编写。
3.4.2.2  编写的步骤:
 a)  确定主题,草拟提纲;
 b)  收集资料,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了解先进企业的有关经验;
 c)  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d)  撰写制度草案。
3.4.2.3  编写的要求:
 a)  遵循本规定3.3的原则与要求;
 b)  管理目标明确,内容完整;
 c)  管理界面清晰,责权明确;
 e)  管理流程规范,运转顺畅;
 f)  条款之间协调一致,无矛盾、重叠、漏项;
 g)  符合附录1《制度编写细则》;
 h)  文字表达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3.4.2.4  制度实施、完善责任人应按制度建设计划完成制度草案的编写,草案必需包含与制度内容一致的业务管理流程图、《制度编写(修订)说明》(见附录9)及《制度管理控制表》(见附录5)。
3.4.2.5  制度实施、完善责任人提出制度草案送本部门制度建设专责,由部门制度建设专责进行审核。制度建设专责应提出审核意见,对需进行完善的制度草案,由制度实施、完善责任人进行完善。审核合格的制度由制度建设专责征求部门负责人意见后组织部门内部讨论。经部门讨论并进一步完善的制度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公司制度建设办公室对制度草案进行综合审查。
3.4.2.6  主办部门在制度草案起草过程中应保持与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包括公司领导、副总师、总经理助理)的沟通。
3.4.3  审查、审核、批准
3.4.3.1  制度建设办公室对制度草案送审稿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a)  是否符合本规定3.4.2.3的相关要求;
 b)  是否存在实施后的法律风险;
 c)  其它应当符合的条件。
 制度建设办公室应对制度草案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对需进行修改完善的送审稿,由主办部门负责修改完善。
3.4.3.2  经制度建设办公室初审通过的制度草案,由制度建设办公室提交分管副总师、总经理助理组织会审。
3.4.3.3  没有协办部门,或者不涉及其他部门归口管理职责的制度草案可以不组织会审。
3.4.3.4  会审通过的制度草案由副总师、总经理助理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3.4.3.5  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制度草案,由公司分管制度建设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4.3.6  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提议,对于涉及面广的重要制度,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前应由制度主办部门负责征求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的意见。
3.4.3.7  依据公司章程和管理权限规定须由董事会审批的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应报董事会审批。
3.4.3.8  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管理细则,必须要符合本制度3.3和3.4.5的要求。
3.4.3.9  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决定,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前由制度主办部门负责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4.4  发布
3.4.4.1  经批准的制度由制度建设办公室按《制度编码细则》(见附录2)统一编号,呈总经理签署发布。
3.4.4.2  发布制度应对制度的施行日期、解释部门做出明确规定。新制度与其他现行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应明确按何规定执行,新制度替代原有制度的应明确新制度生效后原制度的废止内容。
3.4.4.3  首次发布的制度一般先予以试行。
3.4.4.4  制度通过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公布。
3.4.5  执行、检查与反馈
3.4.5.1  制度一经批准发布,必须严格执行。
3.4.5.2  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制度的执行、检查、监督、改进、完善。
3.4.5.3  每年11月20日前,各部门对上年度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制度建设办公室报送年度自查报告。
3.4.5.4  每年12月20日前,由制度建设办公室进行制度评审,编写制度执行情况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公司分管制度建设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发布。
3.4.5.5  制度建设办公室根据批准发布的制度执行情况评审报告,责令督促整改,并向总经理汇报。
3.4.6  修改
3.4.6.1  根据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和制度的定期评审情况,需对制度修改或升版的,由制度主办部门向制度建设办公室提交年度制度建设计划。制度修改、升版的程序与制度编写程序相同。
3.4.6.2  因机构调整或其它管理职能变更需对制度进行调整、修改的,不受年度制度建设计划限制,由制度实施、完善部门或公司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指定部门负责,及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3.4.7  废止
    由于客观原因需废止某项制度且无替代版本的,由制度主办部门填写制度管理控制表,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4  职责
4.1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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