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1.2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分公司。
2 调度管理标准
2.1 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本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按照批准的调度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应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2.2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通话前均应互报单位、姓名,发布调度指令时应在前面冠以“指令”二字,并按规定使用统一指令编号和调度操作术语,严格执行发令、复诵、录音、监护和记录制度。
2.3 凡属于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未获得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变电站、调管用户不得擅自操作或改变设备运行状态,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除外,但操作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2.4 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变电站值班员核对无误后必须立即执行。
如果值班员不执行、延迟执行或变相执行调度指令,均视为不执行调度指令,该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主管领导应对造成的后果负责。
如果值班人员对所接受的调度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指出,由发令人决定调度指令的执行或取消。
如果发布指令的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值班人员必须执行。若执行该指令直接威胁人身、设备或系统的安全时,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值班员,同时向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汇报。
2.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不得干预调度指令的发布和执行。值班调度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2.6 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变电站(含用户变电站)值班员应按照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限电,并如实汇报限电情况。
2.7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汇报主管领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7.1 不严格执行调度计划;
2.7.2 不执行检修计划;
2.7.3 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
2.7.4 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2.7.5 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
2.7.6 不按指令顺序执行;
2.7.7 违反调度纪律的其它行为。
2.8 调度系统值班员应由专业技术较高、责任心和事业心较强、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调度系统值班员上岗前须经培训、考核、批准等程序,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值班调度员分正值、副值、见习调度员三级,副值调度员在正值领导、监护下发布和接受指令。见习调度员不能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但能受理一般调度业务。
2.9 调度调管的变电站及有调度关系的相关单位,应定期向调度报送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人员变更时,应及时上报调度。
2.10 调度调管的变电站,应按规定及时向调度汇报异常、重大事件时的电网运行情况,调度应将有关电网信息及时汇报上级调度和相关领导,并通报有关单位。
2.11 调度管理部门应重视技术管理工作,加强调度人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调度人员下现场,熟悉系统设备和运行情况,开展与兄弟调度机构之间的经验交流。
3 检查与考核
按《供电分公司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检查与考核。